
湖南长沙,王先生特别喜欢宾利车,又苦于钱不够,就花费163万元,在某车行买了辆二手宾利。虽然是二手,但他觉得自己花了这么多钱,也要保证质量,专门要求商家保证原版原漆,商家说没问题,在合同上写了这一条。
回家以后,他看着这车,越看越喜欢,怕车漆刮花,就想给车做个新的隐形车衣,结果原来的车衣一揭,检测发现,车头两边的车漆厚度都不一样,显然不是原版原漆。
王先生不干了,找到车行要求退钱,车行却只愿意退155万元。王先生都懵了,你们的问题,车买回去十几天,就要扣我8万元,租车也没这么贵啊?太不讲理了,就说要找媒体曝光他们。
车行却说,你去找,找了我们连100万元都不收。王先生气坏了,我这是退车,不是让你们收车,找来了记者。
记者来了后,车行先说是当初验车的时候,王先生没验出来,现在他们不负责。王先生拿出检验单,上面显示因为有车衣,车漆没验。车行又说,都过去十几天了,谁知道是不是王先生喷的漆。王先生都疯了,这车原来的隐形车衣还没扒完呢,怎么喷漆?
车行又说,合同上我们没盖章,是个人签字,我们不负责。王先生这才想起来,当初车行说公章不在,是一个姓章的签了字,原来早有预谋。
章先生过来后,说是同行提车,按行规出门概不负责。王先生说,那是我怕被骗,找个懂行的陪着看车,怎么能算同行呢?再说,合同写的不算吗?章先生见说不过,撂下句硬话:“不管怎么样,这台车我都不回收!”目前,王先生准备先鉴定车。
这一系列操作,确实让人看的目瞪口呆,为了不退车,这理由和套路真的很多啊,真是让人长见识了。要不是有法律,王先生还真不一定说的过他们。
一、验不出来就该王先生负责吗?
这是车行的第一个理由,当时王先生很懵,说车子质量不该是你们保证的吗?怎么成了我没检验出来,就该我负责了?
其实,买东西的过程中,对于东西的质量到底有没有问题,是经常会发生的争议,所以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。
首先来说,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二十条规定:“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。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,应当及时检验。”买家确实有验货的义务。之所以这样规定,是为了防止时间太长以后,说不清楚到底是货物原来的质量问题,还是买家使用不当发生的问题,导致无法明确责任。
所以法律还规定,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或者质量保证期内提出异议,不提出视为质量符合约定。
这样看来,车行的说法似乎有道理。但法律还规定,检验期不能明显过短,要合理。
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: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,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、确认欠款数额、使用标的物等为由,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
车这种东西,显然不可能提车时完成全部检验,双方也没说一提车,就概不负责。特别是当时并没有对车漆进行检验,刚刚过去十几天,王先生又能证明对车漆没有进行重喷,车行显然需要负责。
二、谁该对车质量负责?
在这个事件里,王先生在车行的视频号上看到这台车的销售广告,又去车行提车,结果合同上成了和个人签的,让他觉得难以接受。
但看了王先生的合同,出卖人一栏又确实写的是个人的名字,而不是车行的名字,这可能确实有点麻烦。
因为如果出卖人写的是车行,那不管章先生是不是车行的人,有没有盖公章,考虑车广告是车行打的,合同在车行签的,合同上写了车行的名称,那法律都会认为章先生代理车行,合同是王先生与车行之间签订,车行需要承担责任。
但现在出卖人那里都没有车行的名字,可能就难以这样推定了,毕竟这是二手车,中间会存在车行中介的情形。
不过,如果王先生能够证明这车确实是车行销售的,那还应当由车行承担出卖人责任。
此外,就算车是章先生卖的,考虑到车广告是车行打的,在车行提的车,车行也可能被认为存在中介情形,那车行也需要承担中介的责任。
三、出卖人是否要三倍赔偿?
不少网友看了这个事件,都提出来,其实这是好事,因为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如果卖家欺诈的话,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。王先生这车163万元买的,退一赔三的话,就是卖家还要赔489万元。
确实,这事儿想想就让人兴奋。但这种情况基本不太可能出现。
因为欺诈要求必须是故意的,也就是经营者明知这个问题的存在,却故意不告诉消费者,或者故意告诉消费者虚假的信息,才会构成欺诈。
但这个车辆之前有车衣存在,没办法检测车漆,只要卖家证明车衣不是自己加的,就很难说他们是故意欺诈,所以退一赔三很难。
不过,即便不是欺诈,卖家也已经违背合同约定,需要承担违约责任。这里的违约责任可以是退车,也可以是降低车价,还可以是赔偿损失等,要看双方的具体合同约定和王先生的选择。
